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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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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27日,财政部对外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6〕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万元。

  第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政府定价水平。

  第十条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编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有关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2),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二条财政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资金申请等情况,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第十四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格式见附3),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并提交全年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六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地方上报材料,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按本办法执行。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并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据了解,财政部此次发布的最新版《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这是2016年财政部首次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237号)和2016年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6]115号)之后,第三次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章进行制定和调整。

  《办法》指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台建设;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综合应用示范;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指出,重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整体能力建设是《办法》的最大亮点。根据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阶段,《办法》将支持重点转向关键技术开发推广和公共平台建设,这就是越来越重视产业能力建设的体现。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结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竞争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据实结算等方式。对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竞争性分配就是‘择优’补贴。对于技术和经济实力强、电价低的项目给予更多的资金分配,就是在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孟宪淦表示,此次提出了补贴发放将采用竞争性的方式,引入市场化机制,就是要让补贴起到引导式的“四两拨千斤”作用。

  孟宪淦表示,可再生能源发展受国家专项资金扶持,这是行业发展必须走的路,而且也是未来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作为一个政策创设出来的市场,可再生能源行业应善用补贴来为自己“造血”,以此提升质量和技术,逐步降低成本,同时探索形成符合市场的商业模式,最终摆脱扶持,与传统能源平价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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