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清算系列|中基协基金产品清算与工商市场主体的比较与衔接半岛体育- 半岛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2025-09-30半岛体育,半岛体育官方网站,半岛体育APP下载伴随市场进入存量出清阶段,大量私募基金面临到期退出,清算操作需求显著攀升。基于此,基小律将在2025年度陆续推出“基金清算系列文章”,本系列文章以基金清算为主线,从中基协与工商清算操作对比、清算期间底层项目退出路径、清算决策僵局化解办法、国资方作为投资人时的基金清算特殊关注要点等关键角度切入,以期为行业同仁提供清算操作指引与风险防范建议。本文章为基金清算系列文章之一:中基协基金产品清算与工商市场主体清算的比较与衔接。同时,基小律将隆重推出《私募基金清算实务手册(2025年版)》与三大私募基金清算产品(2025年版),欢迎持续关注。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前述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均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办理登记备案。因此,私募基金作为一种资产管理产品,其在发生清盘事由时,首先需在中基协层面办理产品的清算(“中基协基金产品清算”)。
另外,合伙型基金作为非法人组织,受《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公司型基金作为法人实体,受《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发生解散事由时,除需办理中基协层面基金产品的清算外,还需根据前述有关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层面办理市场主体的清算(“工商市场主体清算”)。
就市场主体而言,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包括:1)合伙期限/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公司股东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股东会决议解散;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5)合伙企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就基金产品而言,相较于工商层面市场主体的解散事由,中基协AMBERS系统中列示的“基金产品的清算原因”更为具体,基金产品的清算原因基本将市场主体的解散事由涵括在内。另外,除基金存续期满且不展期等常见清算情形外,基金产品基于其私募基金的特性,其清算原因包括部分特殊情形,如:“本基金存续期间,所有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就基金产品而言,中基协关注的清算启动时点是基金到期之日(以基金合同的约定及AMBERS系统填报的日期为准),即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启动基金产品的清算程序;与之相应,中基协针对基金管理人有关基金产品清算的自律措施(包括针对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到期后3个月内未提交清算的情形公示、限制基金管理人新基金备案等)亦是以此为时点进行认定。
就市场主体而言,应自工商存续期限(即体现在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确定清算人/清算组,应当以此为时点推进清算、注销等程序。
就基金产品而言,基金提交给中基协的清算报告的核心内容为基金财产分配情况,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清算报告通常由管理人、托管人(如有)以及全体投资者签章,契约型基金的清算报告通常由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章。
就市场主体而言,基金提交给企业登记机关的清算报告通常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制式文件/模板进行填写,核心内容是对企业解散原因、债权人公告情况以及清算结果进行确认;签署要求方面,在自主清算的情形时,企业登记机关通常要求(1)合伙企业的清算报告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签署;(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报告需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具体以公司章程为准。在强制清算的情形下,清算报告应当经人民法院确认。
就基金产品的清算而言,中基协更多的是关注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统中的操作,如:基金管理人是否及时提交清算、开展清算结束操作,基金管理人向中基协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而不关注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在工商部门的清算及注销操作。
与之相对,就市场主体的清算而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关注市场主体所涉清算信息公示、债权申报公告、工商注销等程序,而并不关注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在中基协层面是否已开展或完成相应的清算操作。
由于基金产品清算事由的范围大于市场主体的解散事由,实操中,对于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其在中基协层面的基金产品清算程序和在工商层面的市场主体清算程序可依法分别推进,亦可同时进行。
鉴于私募基金惯常存在工商经营期限长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的情形,当基金存续期限届满而工商经营期限未到期时,如(1)满足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或者(2)基金全体合伙人/股东会可以配合作出基金解散并进入清算阶段的决议的,则可以同时启动中基协层面的基金产品清算程序和工商层面的市场主体清算程序,二者在清算程序上的衔接如下图所示:
在发生法定的或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时,清算人(通常为基金管理人)/清算组应依法对基金启动清算程序。其中:
契约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包括: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包括: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5)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且未延期;2)股东会决议解散;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作为“重大事项临时报告”,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信披备份系统”)向中基协报告。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披露清算事宜。管理人可以通过邮件等形式向投资人发送基金清算通知,也可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新建“临时公告”,向投资人披露基金清算事项。
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在AMBERS系统进行“清算开始操作”,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基金清算公告。
在发生法定的或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时,应首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清算人/清算组。如基金合同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的,则:
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应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作为基金清算小组成员。
对于合伙型基金而言,通常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公司董事组成。
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其在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确定清算人或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清算人/清算组名单及信息,以完成清算人/清算组备案与公示。
【基小律提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清算人/清算组信息时,必须勾选清算组组长/负责人,且一般要求清算组至少含2人(包括机构及自然人)。对于基金而言,如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系统中可以考虑填报基金管理人及其负责人,或者2名基金管理人员工;如由基金管理人+投资人+第三方(如有)组成清算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相关信息。
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其在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确定清算人或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或清算组申报债权。
【基小律提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次性办理清算人/清算组备案与债权人公告。
基金清算人或清算组在基金清算期间应依法开展相应的清算事务,主要包括:(1)制定基金清算方案;(2)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基金未了结事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基金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基金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其中,基金清算方案通常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基金清算事由;(2)清算人或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人或清算组的职权;(4)清算人或清算组会议的召开及议事机制;(5)基金财产及其处置原则与安排;(6)基金清算费用及支付安排;(7)基金债务(如有)及其清偿安排;(8)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9)合伙型/公司型基金注销安排。
基金清算结束后,基金清算人/清算组应当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其中,基金清算报告通常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清算报告编制说明、基金基本概况、基金财产处置变现情况、清算费用支付及基金债务清偿情况、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根据AMBERS系统的要求,基金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进行“清算完成”操作,即再次点击“基金清算”按钮,补充提交基金其他清算信息。其中,“清算完成”操作需上传或填报:基金清算报告、投资者信息更新、私募基金清算情况表。
基金清算人/清算组在完成基金清算后,应当根据《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基金募集监督账户、托管账户的注销手续。
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文书。其中,在申请税务注销前,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有),缴销发票。
就合伙型基金而言,清算人应当在全体合伙人对清算报告进行签章后的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就公司型基金而言,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等文件并申请注销登记。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在基金完成清算后,应当妥善保存如下基金资料,且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1)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基金投资决策文件、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有关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私募基金在进行中基协基金产品清算与工商市场主体清算的操作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点及监管变化趋势:
(1)就清算方案的决议要求,契约型基金的清算方案是否需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公司型基金清算组在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所制定的基金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确认(在强制清算的情形下,应当经人民法院确认);合伙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类似,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清算方案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参照适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2)就清算报告的签署要求,根据《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规定,公司型基金提交给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的的清算报告需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合伙型基金提交给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的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签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要求,基金提交给中基协的“清算报告应有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者签章”,即协会并不绝对要求全体投资者对清算报告进行签章。基于此,此前实务中因部分投资者失联或拒不配合签署基金清算报告等原因,基金在协会完成清算备案但无法顺利办理工商注销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根据中基协近期窗口指导意见,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清算报告需由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全体投资者签章,有鉴于此,协会对于清算报告的签章要求逐渐向工商部门的要求靠拢,监管尺度存在收紧态势。
(3)就基金财产的分配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基金财产在未支付完毕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以及清偿完毕基金债务(如有)之前,不得分配给投资者。
(4)就清算过程中发现的资不抵债情况,就公司型基金,清算组在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基金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就合伙型基金,如基金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但普通合伙人仍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基协基金产品清算与工商市场主体清算,虽同以“清算”为名,却在法律依据、程序目的、材料要求等方面“殊途”,中基协基金产品清算的核心在于恪守信义义务,通过变现资产、核算分配来终止管理人受托职责,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而工商市场主体清算则更侧重于了结债权债务、注销主体资格,以廓清市场秩序。二者分属不同监管体系,遵循各自的逻辑与时限要求。
然而,在基金清算实践中,“殊途”又应当“同归”。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终止不仅需在协会系统内完成“清算结束”报送,还需完成工商主体的注销才能形成完整程序闭环。这要求基金管理人需具备清晰的“双线并行”操作视野与精准的流程衔接能力。任何一方的程序瑕疵或时间延误,都可能使基金陷入履行不完备的法律风险,甚至导致基金“名亡实存”,后患无穷。